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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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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管理章程和办法,公司为了提高盈利水平,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采取绩效管理的方法是无可厚非的,但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只要采取正确的方式实施,末尾淘汰法就是合法的。但是由于末位淘汰制被淘汰的,用人单位需要给予补偿。因为这属于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通常,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辞职评价成绩最后的员工,但实际上这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使用者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私人欺诈,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使用者拒绝纠正的;(5)根据本法第26条第1项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无效的;(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员工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2)对员工进行再训练或调动,再训练后也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3)调整工作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工作岗位。以上情况下,公司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只是简单的依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并解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的做法,本质上是企业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是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为理由而已,该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末位淘汰制”,意味着无论怎么排,肯定有排在最末位的,但排在最末位并不代表该员工不符合录用的条件。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后,双方便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要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并且应当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使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产生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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