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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一)向保险出具虚...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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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金融或者评估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机构设立、变更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二)业务经营状况是否合法;(三)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四)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五)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有效;(六)任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七)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八)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九)计算机配置状况和信息系统运行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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