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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一)向保险出具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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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四)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五)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专门账簿、业务档案;(六)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七)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八)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规定期限;(九)发生第十六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十)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十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原工作期间违反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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