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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被许可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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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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