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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确认劳动关系要依法鉴定调查。总之仲裁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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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您还保留有劳动合同吗?单位应当为您购买社保的,单位没有购买社保、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请问您之前的工资是怎么发放的呢?本人是这方面的专业律师,成功代理了许多类似案件,如果您不方便在这里透露个人隐私,具体情况可以联系我详谈、让我了解您的意愿和下一步安排,我会尽可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仲裁员: 申请人郑XX与被申请人XX县XX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已于XXXX年XX月XX日上午在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李XX律师参加了本次庭审活动,现依法发表代理意见并提交书面材料,供仲裁员参考: 1、本案事实清楚,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程序合法,客观公正,被申请人承担此次工伤全部责任,应当依法赔偿 XXXX年XX月XX日XX省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X人社决(201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是客观公正的,也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规定。《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鉴字(2012)661号鉴定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为七级残疾也都是客观公正的鉴定,也是最终的鉴定。 2、申请人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1)护理费XXXX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33条规定计算申请人的护理费是XXXX元。 (2)停工留薪工资XXXXX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XXXX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标准是XXXXX元。 申请人没办法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故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XXXXX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2款,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XX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第8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2011年达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XXXXX元。七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6个月上年度达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交通费XXX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按规定住院及转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依法以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用人单位未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的,应参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报销。申请人的伙食补助费是XXX元(XX元×XX天)。由于申请人在提起仲裁申请时,其住院的天数46天,按46天计算申请人的计算伙食补助费为XXX元。交通费XXX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纵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既符合客观事实,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应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考虑。 代理人:XXX 20XX年X月X日
尊敬的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的委托,我担任申请人x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xxx元。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xxx元。 第二、被申请人应补交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共计XX元。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XX年,被申请人在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并未给予申请人缴纳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申请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共计XX元。 第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XX年多,在这XX年多里一直以XX的形式上班,在法定的节日里申请人根本没办法正常休息。申请人在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加班了XX天,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发放过法定节日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在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考虑采纳,谢谢!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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