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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治郊区法院在七月审理哪些案件,无法获得准确信息。当事人可以关注法院的公告栏,或者其确实具有知情权,可以到法院咨询。因为不是所有案件都属于公开审理的范围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长沙芙蓉区法院判决书样本: 原告:金XX女 被告:何XX男 原告金XX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后,常遭被告打骂,夫妻关系一度紧张。2004年原告诉讼离婚未被获准,但被告仍不思悔改,仍涉足赌博,不理家务。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呈诉要求: 1、与被告离婚; 2、婚生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给付女抚养费100元; 3、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何XX辩称,原告持意离婚,被告同意,但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给付其子抚养费100元,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3月登记结婚。1995年6月生育一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但自2002年始,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打,夫妻关系不睦。同年10月,原告因故离家双方分居。2004年3月,原告涉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该月19日本院判决认为原、被告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系家庭琐事导致,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克服彼此的缺点,增强理解和信任,夫妻关系还能维系,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之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仍持续分居生活。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竭力调和未果。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14英寸黑白电视机1台、收录机1台、落地式电风扇1台、缝纫机1台、自行车1辆、人造革沙发1组、食品柜1个、衣柜1个、角柜1个、茶几2个、方桌1张,上述财产现存于被告处。被告现居住的位于XX市XX镇XX村的私有房屋6间,双方均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称其有共同债务2600元。
一、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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