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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判决书怎么写

2022-08-01
长沙芙蓉区法院判决书样本: 原告:金XX女 被告:何XX男 原告金XX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后,常遭被告打骂,夫妻关系一度紧张。2004年原告诉讼离婚未被获准,但被告仍不思悔改,仍涉足赌博,不理家务。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呈诉要求: 1、与被告离婚; 2、婚生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给付女抚养费100元; 3、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何XX辩称,原告持意离婚,被告同意,但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给付其子抚养费100元,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3月登记结婚。1995年6月生育一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但自2002年始,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打,夫妻关系不睦。同年10月,原告因故离家双方分居。2004年3月,原告涉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该月19日本院判决认为原、被告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系家庭琐事导致,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克服彼此的缺点,增强理解和信任,夫妻关系还能维系,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之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仍持续分居生活。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竭力调和未果。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14英寸黑白电视机1台、收录机1台、落地式电风扇1台、缝纫机1台、自行车1辆、人造革沙发1组、食品柜1个、衣柜1个、角柜1个、茶几2个、方桌1张,上述财产现存于被告处。被告现居住的位于XX市XX镇XX村的私有房屋6间,双方均主张系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称其有共同债务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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