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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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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采取明示的方式。即同居人以明示的方式表明他们是夫妻关系,例如对别人说他们是夫妻,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2)采取非明示的方式。即同居人没有明示表示他们之间是夫妻关系,但他们的行为举止等日常生活状态在别人看来等同于夫妻,即让别人有理由认为他们是夫妻。 例如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的”证据。
那需要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才行。不然就是侵权了。因为,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时,遗产发生继承,房屋归属被继承人的部分应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如果目前立遗嘱将房屋留给儿子,那么就处分了数以其他子女的部分。如果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是可以的,或者由儿子来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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