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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权具有至高无上性 一方面,生命权在民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甚至超越了一般民事权利的范畴,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就人格权而言,生命权...
1、生命权具有至高无上性 一方面,生命权在民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甚至超越了一般民事权利的范畴,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就人格权而言,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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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我国法律中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典》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典》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生命权内容如下: 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 3、免于饥饿的权利; 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生命权的内容无疑应指其权能或权项,一般认为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一)生命权首先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故生命权的基本内容,说到底就是维护生命的延续,也就是保护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 (二)生命利益支配权问题。生命权中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实际上意味着生命权的主体是否可以处分自己的生命的问题。
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转质权人是指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适用善意取得,但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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