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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是身份关系的解除,适用的规定,不同于民法典关于财产关系的争议处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所以离婚纠纷的管辖,是不能约定的。在法定管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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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一般情况下,根据规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3)被告被劳动教养的;(4)被告被监禁的;(5)被告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三)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有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纠纷是身份关系的解除,适用的规定,不同于民法典关于财产关系的争议处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所以离婚纠纷的管辖,是不能约定的。在法定管辖的条件下,离婚案件通常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说,被告在哪里住,就去哪里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又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管辖。实践当中,如果原告起诉到法院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原告同意移送的,这也不属于约定管辖,仍然是在法院管辖范内的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实践当中,大家重点关注的是实体问题,很少考虑约定是去哪个法院处理离婚的问题,所以,我觉得还是刚才说的,诉讼开始以后,如果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或者希望到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那在收到起诉书后15天内及时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就可以了,但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要看具体事实以及你的证据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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