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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一般情况下,根据规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
纠纷是身份关系的解除,适用的规定,不同于民法典关于财产关系的争议处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所以离婚纠纷的管辖,是不能约定的。在法定管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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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是身份关系的解除,适用的规定,不同于民法典关于财产关系的争议处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所以离婚纠纷的管辖,是不能约定的。在法定管辖的条件下,离婚案件通常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说,被告在哪里住,就去哪里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又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管辖。实践当中,如果原告起诉到法院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原告同意移送的,这也不属于约定管辖,仍然是在法院管辖范内的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实践当中,大家重点关注的是实体问题,很少考虑约定是去哪个法院处理离婚的问题,所以,我觉得还是刚才说的,诉讼开始以后,如果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或者希望到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那在收到起诉书后15天内及时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就可以了,但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要看具体事实以及你的证据来确定。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管辖仍然要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其诉因是因为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时的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延续,所以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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