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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离婚纠纷的管辖

2022-04-16 974人已浏览
  • 李国镇律师

    李国镇律师创始人

    广东商合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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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纠纷的管辖:1、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被告不在国内或失踪等,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3、被告作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由原告住所地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管辖。以上就是关于离婚诉讼案件的一般管辖规定、特别规定以及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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