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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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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应该到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有下面情况的,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中国人 2、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 4、对被监禁的人、被判刑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证明经常居住地证据有: 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其他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证人证言等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离婚子女抚养权纠纷怎么确定管辖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个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夫妻双方有争议的财产超过了5000万元,一审就需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当然绝大多数案件的离婚管辖法院,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里审理的。二、离婚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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