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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是身份关系的解除,适用的规定,不同于民法典关于财产关系的争议处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所以离婚纠纷的管辖,是不能约定的。在法定管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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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3条的规定,因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所谓住所地,对于自然人来说通常是指户籍所在地,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于等法人机构来说,住所地就是注册登记地。合同履行地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就要根据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确定了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一般情况下,根据规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3)被告被劳动教养的;(4)被告被监禁的;(5)被告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三)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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