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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经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2012年6月...
⒈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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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所以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设单位,土地所有权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从理论上讲,无论土地处于什么状态,国家都有权监督其宏观调控职能。事实上,征收土地闲置费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职能的体现,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监管角色的回归。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於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国家」是个抽象概念,由谁代表「国家」行使主体权利呢?大陆「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在此要特别提醒台商朋友注意,在大陆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是只有市、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才有资格签订。而与村一级的政府或相关单位签订都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护。村一级的土地属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吗?集体所有土地在未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前,其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只有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後,该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因此土地估价费能否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还没有明白的可以到中国房地产财税咨询网咨询专家,他们可以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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