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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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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有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一)各级施工管理单位的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和认真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各种的工人,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了解建筑安全规程的技术人员、未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人、民工,不能参加施工。(二)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平面布置。所有附属设施、机械安装、运输道路、上下水道、电网、蒸汽管道等临时工程的位置,施工组织设计场地规划必须认真合理安排,实现即时安全文明,平面和空间的合理使用。(3)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栅栏,在悬崖、陡坡等危险区域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警告。施工现场地面应平整,沟、坑应填充或设置盖板。(4)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任何人进入施工现场都必须戴安全帽。(5)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6)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允许带病运行,不允许超负荷作业,操作中不允许维护。(七)施工现场一般不允许架设高压线路。如果必须架设,,应与建筑物和工作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施工现场应架设电路,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8)电机和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刨等)。,要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九)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十)各种缆风绳和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进料口。,必须有保护措施。(十一)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子的鞋靴。(12)施工中必要的炸药、雷管、油漆、氧气等危险品,应按国家规定妥善保管。(十三)自然光不足的工作场所或夜间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施工,除常用电灯外,,还应配备独立电源的照明灯。《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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