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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满抢劫的处理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一、假释期满后,监督机关对获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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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外执行定义 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指罪犯由于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如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可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死缓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罪犯具有特殊情况,执行机关需提出书面意见并报请主管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以内。刑期届满且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原因消失后,若刑期未满,则继续收监执行;若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监外执行到期处理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需对其进行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及时收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及时通知监狱,刑期届满的不再收监,由原关押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三、监外执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所谓通风、采光纠纷特指因相邻一方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未与相邻他方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相对适当的高度,以致影响了相邻他方的正常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纠纷。一般而言,因一方建造房屋或其他设施未与相邻他方的房屋保持适当距离,而导致相邻他方室内空气不畅,或妨碍相邻他卉窗户的正常使用而无法通风的;因相邻一方的树枝延伸至他方窗前而妨碍他方室内空气流通的;因相邻一方长期存在的某些行为(如堆放垃圾等)而使相邻他方无法正常开启窗户,影响室内通风的等等,上述情形均属于可能构成对相邻他方通风权的侵犯。因相邻一方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未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适当的高度而妨碍相邻他方的室内采光;因相邻一方某些不适当的光源照射因素致使相邻他方采进过量光照的。均可能构成对相邻他方采光权的侵犯。对困相邻一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通常建筑行为,包括违章新建、扩建、改建或翻建房犀及其他设施等。引起的相邻通风采光纠纷通常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对于相邻一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扩建或改建、翻建房屋及其他设施。固超高、超长、超宽而影响相邻他方通风采光的,通常先由有关建设审批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需要指出的是,若相邻一方合法建房时,相邻他方未提出异议。房屋建成后又以影响其通风采光为由要求拆房的,原则上小于拆房,而应在不损害房屋正常使用价值的前提下,依据处理物业相邻关系纠纷的有关原则妥善解决。一方影响相邻他方的通风权和采光权,通常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存在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的产品后,如果其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则有权向相关经营者寻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当销售负责人未能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向其主张十倍商品价格或三倍损失的赔偿金。如果赔偿金额低于一千元人民币,则应按照一千元人民币进行赔偿。 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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