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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释放被监管人应如何处理

2024-11-29
一、监外执行定义 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指罪犯由于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如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可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死缓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罪犯具有特殊情况,执行机关需提出书面意见并报请主管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以内。刑期届满且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原因消失后,若刑期未满,则继续收监执行;若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监外执行到期处理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需对其进行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罪犯原所在单位协助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及时收监,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及时通知监狱,刑期届满的不再收监,由原关押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三、监外执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一、四款规定的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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