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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发布本省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计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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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业企业(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三)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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