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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未约定保证份额时的责任承担

2024-11-13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保证合同中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推定保证方式为一般责任保证。这一规定旨在侧重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而非债权人。因此,在新法实施后,如果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将推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六百八十五条则明确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如果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并且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那么保证合同即成立。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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