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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2、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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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和担保时间的,担保人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担保合同履行责任分2种:1.一般保证,如果担保合同中只简单约定对债务进行担保,那就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要求,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只有当上述所有的救济手段都用了之后,债务仍然无法履行的,担保人才开始承担担保责任。2.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写明”了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才能算是连带责任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可以不经过任何其他必须的救济手段,直接根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可以直接将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当然了也可以起诉债务人,连带责任担保比较有保障。
(1)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4)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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