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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承担未约定保证份额的责任

2021-03-28 42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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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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