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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1、《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两个...
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2、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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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2、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12条:“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由此可见,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了A的保证分额,则A只承担保证份额的连带责任,银行不得要求A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A的保证分额,则银行这样的做法是对的,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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