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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有关工作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和完善救灾资金、物资储备,建立健全...
地震、火山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灾情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灾情和救灾等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由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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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水库、油田、矿山、核电站、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震、火山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制定全省地震台网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和火山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火山监测台网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火山灾害监控防御能力。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为抗震救灾提供科学依据。地震、火山监测台网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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