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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和幼儿园安全教育内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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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有关工作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和完善救灾资金、物资储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拨、配送、征用和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的基础研究,开展地震、火山灾害区划、灾害预测预防和活动断层探测等防震减灾基础性工作,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震减灾规划编制,以及选址提供科学依据。石油、化工、水库、矿山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地震、火山活动可能引起的火灾、爆炸、毒气泄漏、放射性、生物以及化学污染、山体滑坡、水灾等严重次生灾害,应当进行专项灾害预测,采取有效的防护和预警措施。场地位于火山灾害危险地区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火山灾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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