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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
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简易程序案件的事实会更清楚,案件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也不大,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十分明确,这些案件可以以简易程序来处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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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本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此之外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假如诉讼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诉讼请求当事人都能联系好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三个月内审结并且不适用延长。正常情况下立案后一个月内可以开庭的。如果案情复杂,例如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所以,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以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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