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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无效的...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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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制定格式合同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义务,增加对方的责任; 2、格式合同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3、格式合同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 4、格式合同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3、内容违法的,不真实的。 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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