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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公司要注意转让公司原股东是否按时足额自己认缴的出资;对转让公司原以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先查明转让公司的知识产权原来属于哪个股东所拥有...
《公司法》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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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占股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的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也即非货币出资最高可达70%(修改之前是最高30%),因此你们的知识产权出资最高可达70%。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获得相应的价值量后出具评估报告,方可作为出资,工商部门才会认可。同时,对于知识产权出资,还应当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即需要把知识产权转到公司名下才能完成出资。建议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我国法律对于技术成果的限定是通常技术成果作价给钱的金额不得超出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给钱的金额通常不得超出注册资本的35%。目前在实践操作经过中,许多地方都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定,如厦门市、四川省等。但是也有众多地方法规对该比例有突破性的限定,如《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给钱入股的暂行限定》(试行)第五条限定:给钱者以高新技术成果给钱入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作价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能够超出20%,但不得超出35%;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达60%,但需经全体股东认可。另外,有些学者甚至提议打破此比例限制,认为只要技术成果入股合法,无论占多少比例均可。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出台后,北京市工商局适时推发生新的公司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限定以高新技术成果给钱设立和股份合作公司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给钱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比例不作限制,由给钱人在公司章程中商定,技术作价在50万元以下的,能够未经过评估,只须提交一份有全体股东签名的确认书即可。
以使用权出资,其作价金额与专有权不同,使用权出资实质上是以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的一定期限的使用费进行出资。不过现行立法尚未指定这种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显然,公司法要求的知识产权出资是专有权的出资而不是使用权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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