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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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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因而,应注意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包括著作权。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还要求,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知识产权可以出资。从注册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和审批一般侧重于四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具有确定性、现有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投资知识产权时,应确定投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四个要求,即确定性、现有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要清晰具体,不能只是抽象的概念。现有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实际上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投资者依法享有对知识产权的处分权。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可以通过客观评估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通过货币进行具体评估。如果不能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不能通过货币进行具体评价,则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独立完整转让。
知识产权出资权利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 答: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建议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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