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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法》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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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技术成果的限定是通常技术成果作价给钱的金额不得超出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给钱的金额通常不得超出注册资本的35%。目前在实践操作经过中,许多地方都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定,如厦门市、四川省等。但是也有众多地方法规对该比例有突破性的限定,如《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给钱入股的暂行限定》(试行)第五条限定:给钱者以高新技术成果给钱入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作价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能够超出20%,但不得超出35%;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达60%,但需经全体股东认可。另外,有些学者甚至提议打破此比例限制,认为只要技术成果入股合法,无论占多少比例均可。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出台后,北京市工商局适时推发生新的公司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限定以高新技术成果给钱设立和股份合作公司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给钱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比例不作限制,由给钱人在公司章程中商定,技术作价在50万元以下的,能够未经过评估,只须提交一份有全体股东签名的确认书即可。
1、受让公司要注意转让公司原股东是否按时足额自己认缴的出资;对转让公司原以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先查明转让公司的知识产权原来属于哪个股东所拥有的,是否有对该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公司以该知识产权注册后,原拥有该知识产权的股东是否有将该知识产权过户到原公司的名下。受让公司最好对转让公司进行清算,对原公司的知识产权要重新评估。 2、如查明原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应令未足额缴纳的股东补足。知识产权重新评估后,如是保值或升值的,工商就不会出问题。如是贬值,那就要用货币现金或者实物或者工业技术产权等予以补足。 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范围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因而,应注意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包括著作权。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还要求,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以使用权出资,其作价金额与专有权不同,使用权出资实质上是以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的一定期限的使用费进行出资。不过现行立法尚未指定这种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显然,公司法要求的知识产权出资是专有权的出资而不是使用权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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