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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归房产登记人所有。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地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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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和产权人不一致,一般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产权就归谁。但是如果属于借名买房的情况,借名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工商登记是公司设立和变更所必备的行政程序,因此工商登记资料对于公司外部的公众具有公示效力。 工商登记载明的股东、持股比例以及其他登记信息对外具有证明作用,社会公众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的信赖,可以据此作出相关的商业判断进而作出商业决策,所以从经济秩序的稳定角度来说,对外应当以工商登记的信息为准。 但是,对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因股东权益产生争议时,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不能成为确定股东权益的唯一根据,而应以实际出资、公司治理、股东行权等情况来确定。
出资人和产权人不一致,一般产权登记在谁名下产权就归谁。但是如果属于借名买房的情况,借名的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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