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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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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行政复议机关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申请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阅卷请求,阅卷不得违反相关保密的规定;(二)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阅卷范围进行查阅;(三)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四)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五)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有涂改、替换、毁损、隐匿查阅的材料等行为。申请人、第三人违反前款第(五)项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立即终止其查阅。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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