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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申请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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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备案。和解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在行政复议期间内未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下列情形不视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或者转由其他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一)对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二)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只对中国证监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三)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及处罚程序等没有异议,仅因经济困难,请求减、免、缓缴罚款的;(四)请求解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五)其他以行政复议申请名义,进行信访投诉的情形。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提前3日通知有关当事人;(二)行政复议听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并且指定其中1人为听证主持人;(三)举行听证时,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以及相应的证据、依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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