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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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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欺诈金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金额巨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公司诈骗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关于其他严重情况,一般是指进行金融证明欺诈集团的主要分子,多次进行金融证明欺诈,恶习不变的欺诈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的金融证明欺诈金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2、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欺诈金额特别自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个人诈骗金额达到10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金额特别大。关于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主要以金融证明欺诈为常业,因欺诈给他人带来特别大的经济损失的是惯犯、过劳或多次犯罪,有多个严重的情节等。
王某贷款诈骗案 2007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妻子陈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持陈女士的身份证及由王某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委托其邻居郑某假冒陈女士向银行申请个人“白领通”贷款,骗得贷款人民币10万元,所得贷款被王使用,至案发前仍有贷款本金人民币8.8万元未向银行清偿。 2008年10月,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有贷款诈骗嫌疑。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0年2月10日在重庆市将王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对其应予刑事处罚。王某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但因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法院对此案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其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单位;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1477%,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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