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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指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由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死刑案件的辩护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给被告人带来任何...
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这样一来,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坦白从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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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你的心里应该已经有了答案,就是当然要退。1、对于受贿犯罪案件,如果家属想代为退赃的,可以直接向侦查机关--检察院进行退赃,也可以在到了审理阶段后,向法院进行退赃。不过,如有可能,建议尽量在侦查阶段退赃,这样,如果犯罪情节本身较轻的,还可以尽早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创造条件,争取由侦查机关予以取保候审。 2、对于退赃的时间,没有统一规定,只要在法院判决之前退赃的,都可以由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但是如果越早退赃的,原则上来讲对当事人越有利。根据《刑法》规定,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有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关于这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实体性的无罪辩护实体性的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运用刑法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和原则,主要运用犯罪构成理论。
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9)被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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