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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1、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不能证明涉案款项的数额以及最终归个人所有。(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仅有各自独立的行贿人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2、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行为人是否了利用了职务的便利;3、在案的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传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能达到刑事证据排他性、唯一性的要求。(三)未达追诉标准
你没有把事实说清,因而你的问题不好回答。第一、你朋友在单位处于什么职位?第二受贿金额是多少?第三、是索贿还是被动受贿、第四、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第五。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第六是否存在豆腐渣工程,是否给社会带来恶劣后果、第七有没有退赃,第八、是否有立功自首表现。
现在受贿罪在客观上的表现,可拆解为下列三个方面的要素:第一、受贿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是构成受贿罪的必要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来定义,它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职权”应该理解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地位或者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来谋取私利。可见索贿、收受贿赂同职务行为有着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第二、“索取”中的“索”既可以是索要也可以是勒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威协手段向请托人敲诈勒索,因此,索贿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主动向请托人索要或者勒索财物;第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收受贿赂的人与行贿人的交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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