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首先,从概念的角度来讲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2、就省直辖如何查询劳动仲裁是否立案的...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劳动争议仲裁指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的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仲裁机构将不再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分包合同无效,发包人并不知道或无义务知道分包情况,发包人无法了解总承包人是否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如要求发包人直接承担本应由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不仅在法理层面上构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不合理突破,而且对发包人而言也显失公平。如果分包合同有效,发包人一般已经知悉或应当知悉工程的分包情况,也就有能力判断分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权的风险,也有机会要求总承包人、分包人确认是否存在拖欠款项,进而在合同及实操中处理好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安排。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应当将分包合同有效作为合理突破合同相对性、进一步保护分包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并且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方可作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依据。从总承包人是否怠于行使优先权的角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3人已浏览
126人已浏览
587人已浏览
2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