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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1、在外部形态上,与合法婚姻类似,婚姻当事人都是为了缔结夫妻关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在客观上以夫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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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具体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1、有权宣告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宣告无效或被撤销,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无效,任何一方均无权享有夫妻权利。 3、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失败,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的一方的原则作出判决。因重婚而无效的财产交易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双方的财产权。 4、在同居期间出生的孩子必须遵守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和子女权利的规定。 5、人民法院在这两种情况下均不适用调解,应依法判决。一旦做出判决,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也不能对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撤销婚姻肯定是有一定的条件,因此有关方面需要注意规定,使自己的权益的维护有重要依据,但从实际出发,有必要充分准备相关信息,所以当事人在处理这个问题。可以咨询相关人员,以尽量减少错误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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