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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
(一)产生的法律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原因:有重婚行为;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之后未能治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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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1、申请人不同。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必须提出可撤销婚姻。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外,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照职权或者法律规定申请婚姻无效。二、申请时间不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必须在法律赋予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内提出。超过此期间,撤销权消灭;无效婚姻在申请无效婚姻时,往往以客观上是否存在法定无效婚姻为准。三、侵权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多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多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婚姻有多种情况,重婚,即已经结过婚,在没有离婚的基础上又一次和别人结婚的行为属于无效婚姻,近亲结婚这种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所形成的婚姻也属于无效婚姻,而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情况,即被强迫的婚姻。当事人若是被胁迫结婚,如家族联姻,或者从小定娃娃亲的,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法有效的婚姻:只要经过登记,同时不属于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都合法有效。 无效的婚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的婚姻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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