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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受到损害,有两种方式寻求救济:一是股东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比如公司拒绝向股东提供相关文件的查阅,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法》向权利被侵...
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 4、股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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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董事、监事申请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纠纷 1、股东、董事、监事申请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的,由公司推荐认可上述决议效力的其他股东、董事或者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股东超过《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限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他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决议除外。 5、公司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被通知的股东已经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其以未被通知为由申请撤销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 4、股东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权利; 5、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 4、股东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权利; 5、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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