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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监测控制点进行工程监测,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沿线工程监测设施。
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路通行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交通疏解方案。交通疏解方案应当在实施日的七日以前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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