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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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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行人罚款5元-50元,汽车驾驶员罚款20元-2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违反该条的行为及记分、处罚幅度为: 1、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不记分,罚款20-200元; 2、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记分3分,罚款20-200元; 3、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50元; 4、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罚款5-50元; 5、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5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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