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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对水土流失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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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年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发布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公告。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土地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单设水土保持专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所有人工建筑物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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