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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工程价格有争议,既没有达成结算协议,也没有通过其他方法确定工程价格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成本鉴定机构...
1、索赔费用的组成。(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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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20,调解达成协议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规范;(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公正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3,采取以下办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3.争议解决20,合同的变更.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选定争议评审员,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解除,各自选定一名,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并说明理由。20。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双方均应遵照执行。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20,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终止,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标准。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双方应遵照执行:20,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相关法律.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争议评审小组,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3、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
《湖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因发包人的过程而导致的损害结果,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由发包人承担损害责任。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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