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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违法行为,可向劳动纠察大队投诉,也可走司法程序维权。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即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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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的合同已经到期,但依法规定在怀孕期间和一年的哺乳期间,合同自动延续到一年哺乳期结束。在法定产假期间,即产假98天(如符合规定的晚婚晚育等情形,依法增加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公司应支付工资。不是法定的产假期,按照请假处理,企业可以不付工资。但企业仍应缴纳社保。企业承担企业的部分,个人部分自行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即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后除非单位同意维持或者提供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员工拒绝的情形外,单位应该按照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下是有关案例。 【咨询问题】有这样一个案例,我同学王红于2007年3月由朋友介绍到某物流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从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红从事会计职务,工资为每月4000元。自2009年1月12日开始,王红休了3个月产假。3月份王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由于休产假,单位没有与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事项。王红休完产假到单位报到时,却得知自己原来的岗位上已经安排了一名新招的员工。她找到单位经理询问此事,经理说:“你连续休3个月的假,公司怎么能3个月不算账呢?所以只好又聘了一个人来代替你。如果你愿意的话,现在公司出纳岗位还缺人,只是工资只有1500元。”王红想了想,还是决定终止合同。王红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坚持不支付。请问:公司应该向王红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咨询解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法说明的是:(1)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同意,劳动关系存在,不会出现终止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那么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降低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3)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你同学王红公司续订合同时给王红提供的工资远远低于原来的工资,降低了合同约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王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说王红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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