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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食品监管渎职罪作为一项新罪名被正式写入刑法。2014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五个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指导性案例。在公布...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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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如何正确界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其他渎职罪的区别?第一,区别标准 (1)渎职行为是否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即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与食品相关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的生产加工和食品安全管理,以及农业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即食品经营); (2)失职行为是否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这里所指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二、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区别 根据上述差异标准,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等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因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定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严重后果,应按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定罪处罚。三、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区别 根据上述差异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因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将被定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无上述后果,应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危害行为上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为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在危害结果上要求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量刑标准是这样的: 1、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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