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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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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忽职守,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你被骗犯了定金罪,你将受到重罚。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责任认定: 1、犯罪对象:和所有渎职犯罪的同类对象一样,本罪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来说,本罪的直接对象是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可以构成本罪,即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并相信可以避免,导致这种重大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故意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但损害结果的过失。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如何正确界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刑法第九章规定的其他渎职罪的区别?第一,区别标准 (1)渎职行为是否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即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与食品相关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的生产加工和食品安全管理,以及农业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即食品经营); (2)失职行为是否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这里所指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 二、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区别 根据上述差异标准,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等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因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定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严重后果,应按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定罪处罚。三、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区别 根据上述差异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因失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他严重后果,将被定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如无上述后果,应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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