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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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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一)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不足30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不足60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签订合同;批准权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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