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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一)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级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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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由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收取,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一)城市、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者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其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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