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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2-09-08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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